3月5日,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新的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》和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》,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将按新的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。
此次公布的居民汽车场库指标比以前的标准大幅增加,指标为0.3~1.3车位/户(含0.1车位/户的访客车位)。按旧城地区和一类、二类、三类地区及商品房、保障性住房(销售类或租赁类)等不同住房情况分别配置。
值得注意的是,处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,可结合具体情况,单独论证研究。
此外,旧城地区(除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)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上表规定的上限值,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上表规定的下限值,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%;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%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,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,并对社会开放使用。
其他相关规定包括: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)40~60%;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.1个访客车位,并不得作为固 定专用车位使用;地面停车率(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)按不大于10%控制;居住类建筑应将18%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。
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,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%。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,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.8米。
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,多功能、综合性的建筑、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,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%计算。